疫情期间,没有行医资格,私自在家收治发烧咳嗽病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疫情期间,山东省祝某在没有行医资格且两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己家中,多次收治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者。诊疗过程中均无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防护措施。祝某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祝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预防、控制期间,为了避免疫情传播,高速路出入口等许多地方对往来疫区的人员查验身份证并进行登记、测量体温后出现部分登记的信息泄露,对此刑法有何规定?
答: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收集、管理往来的疫区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是为了控制疫情传播,若掌握信息的部门将收集到的信息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上述收集到的信息,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