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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hill官方网站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工商管理系 发布日期:20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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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hill官方网站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培养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的高等职业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三年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willhill官方网站》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提交书面报告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院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疾病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实行按学期报到注册制度。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方承认学籍。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请假,经主管校长批准,可缓期注册。

经批准缓期注册的学生,注册时须凭相关证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入学和在校生报到注册时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凭学院财务部门开具的收费收据等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课程修读与学分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基本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为2—6年。

在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提前毕业,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1年。

在学制年限届满之时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获取学分。

第九条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采取半工半读、工学交替等方式进行学习,具体规定见《willhill官方网站半工半读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生修学状况按照学分及学分绩点进行考评,每个专业都规定了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具体规定见各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两大类。必修课程和选修均包含实践、实训课程,实践、实训课程包括基本技能课、实验实习(模拟实习、顶岗实习)课,以及现场考察与观摩、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军训等。

第十二条 不同的课程规定有不同的学分值,学生应以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每个学期修读的课程及学习进程。具体规定见《willhill官方网站导师管理办法》、《willhill官方网站选课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预先注册。除入学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统一注册外,学生在学期间应对其余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进行注册,并参加课程计划安排的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活动原则上按照入学注册的时间和专业编班进行,选修课按照课程编班进行。在学制年限内,除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不变动入学注册时所编定的班级。在学制年限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学习的,主要采取插班就读的方式插入相应班级进行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与我院签署有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奖励制度。学生根据《willhill官方网站学分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的奖励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有特别专长的,经向教务处申请和主管校长特别批准,也可作为非核心专业性必修课学分,但不得超过必修课总学分的20%。学生积存的奖励学分在毕业时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奖励金。

第十七条 除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外,对专业培养方案中其它课程,学生认为自己已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专业水准,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参加拟免修课程的确认考核。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者,准予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实验实习课等课程,以及现场考察与观摩、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军训等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学生通过政府或行业(专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的全国性统一考试、鉴定所获得的能力等级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等级达到高职(专科)要求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修相应的必修课程,勿需通过确认考核,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再次修读(以下简称重修)该门课程。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除按规定允许以奖励学分抵补的以外,必须重修。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多次重修某门课程。多次重修某门课程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最好的一次成绩确认。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人数达到组班规定人数的可以专门组班进行,没有达到组班规定人数的可以插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上一学期的平均绩点在3.5及以上的学生,对所选定修读的某门课程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听自学。

学生修读的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听课时间相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准予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主、辅修学习制度,在保证学好主修专业前提下,允许部分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具体规定见《willhill官方网站辅修专业、辅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除有专门要求者外,一般按学期进行。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参加各种考核。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连同取得的学分等学习信息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实施性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采取笔试(闭卷、开卷)、面试、实践能力考试等形式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操行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见《willhill官方网站学生操行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学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测验、期中考试、论文、纪律考勤等)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综合评定成绩的比例,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学生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查成绩一般以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达合格及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成绩考核有专门办法和要求的,按相关办法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必修科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等非主观原因,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改上保健课;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可申请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七条 只有经过教务处注册认可的课程才能参加课程考核,没有经过注册认可的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绩点表示。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等级制成绩

百分制成绩

绩点

90--100分

4.0—5.0

80—89分

3—3.9

70--79分

2.0_2.9

及格

60--69分

1.0_1.9

不及格

59分及以下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绩点=(Σ已修各课程学分绩点/Σ已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某门课程经考核不合格,按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1、必修课程中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补考卷面成绩与上学期平时成绩综合确定。补考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即为该课程考核不合格,除按规定允许以奖励学分抵补的以外,必须重修。

补考一般于下一学期第2-4周内举行。课程补考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学生应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课程补考的申请注册。未经补考注册的课程不予补考。

2、必修课程中的实践课程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3、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选择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选择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式考核,须提前出具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缓考。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5,但未达1/3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作缓考处理。缓考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对待,但需注明“缓考”字样。

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须注册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

补考不予缓考。

第三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考试时违反考规考纪及作弊者,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注明“缺考”、“违纪”、“作弊”等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系主任和学生处长签署意见,教务处长批准,方可重修。

学院根据情况和情节,对擅自缺考、违反考规考纪及作弊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不允许擅自缺课。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须按照转入我院时所确定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学院凭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有效学习档案认可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习经历,并按照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确认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

转入学生在转出学校已修读的课程,属于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的确认为必修课学分和限选课学分;不属于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但符合任选课范围的,其学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不符合任选课范围的,其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学习:

(一)确有某种特长,并在相关学科专业方面已具有良好基础和能力,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确有某种特使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生申请本系内转专业,经所在系的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凭教务处出具的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跨系转专业的,经转出和转入系的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凭教务处出具的通知书到转入系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继续有效,不能作为转入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任选课范围的,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学分,既不能作为转入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又不符合转入专业任选课范围,不能作为转入专业任选课学分的,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一)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达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必须在学院、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时尚未年满18周岁者,须经其家长(监护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委托人签署意见。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且时间为六周及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已经达到本学期所注册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4)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个学期或一学年为单位计算。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学院出具休学通知,并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军的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医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医疗费用自理;

(2)休学学生在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离校;

(3)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4)休学期间的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行承担。

(5)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注册并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已注册但尚未考核的课程由教务处作退课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届满的次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复学继续学习。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在休学期届满前,按照休学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延休手续。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或延休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能返校继续学习者方可复学。

(2)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合适的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按《willhill官方网站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在学期间,学生一个学期经补考后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不含当学期重修合格学分),将受到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教务处期初在学生成绩查询系统中对学生予以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由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并通报该学生的导师。

第四十八条 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学习上存在的问题,跟上学业进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给予退学:

(1)受到过一次学业警示,且经补考后各学期所获得的累计学分属于下表情形者,予予退学:

处理

学期

退学

第二学期

24

第三学期

36

第四学期

48

第五学期

60

第六学期

72

第七学期

84

第八学期

96

第九学期

108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晚上开设的任选课、重修课等;各种实习、设计、社会实践及其他实践环节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他情况予以退学的,由教务处会同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在我院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因学生擅自提前离校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退学决定书和肄业证书等文件资料由学院暂时保存,但保存时间最长不超过该退学学生所在年届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超过保存时间的,学院不再承担保管责任,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五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的一周内向学院结清一切手续离校。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willhill官方网站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等各方面进行全面鉴定,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纪律、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操行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培养方案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学院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届满后,修完了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届满之时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生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以防遗失或损坏。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学院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willhill官方网站学籍管理规定》(2006、9颁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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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