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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工商管理系 发布日期: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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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发挥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人社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立足于加强学院学科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创造人才集聚和发展的制度环境,努力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为保证学院可持续发展,把学院建设成西部一流财经类高职院校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按需设岗的原则。评聘工作要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评聘工作要坚持对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聘工作要坚持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职称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领导组成,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审核决定有关职务评聘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全面工作。

(二)研究决定各级评审机构人员组成及相关调整,指导和监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审定学院具备评审权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研究提出学院不具备评审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推荐意见。

(四)受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认定、评审、聘任、转评、转聘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和质询。

(五)研究决定与职务评聘有关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业职务评聘政策的调研、起草、修订、印发和归档。

(二)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投诉、举报、质询。

(三)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

(四)具体组织实施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各级评审组织提供服务等。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纪委、教务处、学工部、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督导室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申报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审核申报人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三)审核申报人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实践能力、教研工作业绩、辅导员工作、教学效果等情况。

(四)审核申报人外语、计算机、综合能力测试等考核、考试成绩及免试人员的免试条件。

(五)审核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小组

各部门根据需要成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小组。教师系列由各系(部)主任、总支书记和有关教研室主任组成,系(部)主任任组长;辅导员系列由学工部、相关系(部)总支书记组成,学工部部长任组长;其他系列结合专业实际由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名工作。

(二) 审核本部门申报人的基本任职资格。

(三) 负责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推荐工作。

(四) 研究确定本部门推荐人选。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负责学院具备中级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范围内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学院不具备评审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推荐。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任由学院院长或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一名院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审阅申报学院具备中级职务评审权教师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

(二)审阅申报学院不具备评审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

(三)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办法、评审程序等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学科评议组

按照学科、专业设置学科评议组,评议组由本学科、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组成。其中,组长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任提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其他成员由各学科、专业民主推荐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初步审核,组织申报人员工作述职及评议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向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小组提供对申报人的推荐意见。

(四)向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人选。

第三章 评审及推荐的系列及学科范围

第十二条 目前学院具有应用经济学等6个学科的讲师职务评审权。具体学科为:应用经济学学科(经济学方向,财政、税务、金融、统计方向),理论经济学学科(西方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方向),工商管理学科(会计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方向),中国语言文学学科(汉语言文学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方向)。

第十三条 学院具有其他学科教师系列、专业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权。

第十四条 学院具有高校教师初级职务的审定权。

第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五章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活动,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具备国家和四川省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条件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合格学历,或是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合格的国外(境外)相应学历(学位)。所学专业或任现职期间所从事专业与所申报专业应是一致或相关。

(二)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学历不达标者或达到破格条件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任职年限条件

(一)初级职称

1、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

(二)中级职称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四年及四年以上助理级工作。

2、获得研究生班学历或双学士学位,担任三年助理级工作。

3、获得硕士学位,担任两年助理级工作。

4、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

(三)副高级职称

1、承担五年以上中级职务工作。

2、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中级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高级职务职责。

(四)正高级职称

承担五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工作。

第十九条 担任辅导员工作条件(教师系列)

申报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之前须有在我院担任一届学生辅导员工作的经历(满三年),且考核合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担任辅导员工作:

(一)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干部的。

(二)男性满45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

(三)获得博士及以上学位,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申报中级专业技术的。

(四)任职期间下派挂职人员返院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二十条 外语条件

(一)申报教师、科研系列中级职务应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其它系列中级参加C级考试合格。

(二)申报教师、科研系列高级职务人员应参加职称外语A级考试合格;申报其它系列高级职务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可免外语考试:

1、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深翻译资格或取得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晋升副高级级以下职务。

2、参加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二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或参加国家组织的英语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包括考试成绩达到430分)或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晋升中级职务。

3、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本人提交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条件

(一)申报教师、科研系列中级职务应参加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合格,申报其它系列中级职务参加C级考试合格。

(二)申报教师、科研系列高级职务应参加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合格,申报其它系列高级职务参加B级考试合格。

(三)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以上免职称计算机考试(本人提交身份证)。

(四)计算机专业硕士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A级考试;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B级考试;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生免予职称计算机C级考试。

(五)特殊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条件(教师系列)

(一)申报助教业务条件

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从事教学、科研的基本能力,通过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讲师业务条件

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完成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任初级职务以来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方面应达到如下要求:

1、 承担教学任务

胜任和讲授过1门以上课程,任期内完成学院下达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教学效果

综合测评教学效果为良好及以上。

3、学术科研

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4、其他工作

积极参加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教学改革并参加相应工作,成效较好。

(三)申报副教授业务条件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上取得较好成绩,成为本学科的教学、科研骨干,任中级职务以来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方面应达到如下要求:

1、承担教学任务

系统地承担和讲授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任期内完成学院下达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教学效果

综合测评教学效果为良好及以上。

3、学术科研

任现职以来作为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5篇以上(包括省级以上的结题课题或研究项目),其中核心期刊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2篇。

4、在人才培养工作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院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2)获院级及以上教学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承担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改革效果明显。

(4)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5)主持或参与院级(前三名)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质量工程建设。

(6)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前五名)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省级项目建设。

(7)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前五名)示范性项目建设。

(8)其他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

(四)申报教授业务条件

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及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科研及学术研究上作出突出的贡献,为其所在学科(专业)方向的主要骨干或学术带头人,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业绩方面应达到如下要求:

1、承担教学任务

系统地承担和讲授过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任期内完成学院下达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教学效果

综合测评教学效果为优秀及以上。

3、学术科研

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10篇以上(包括省级以上的结题课题或研究项目),其中核心期刊论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5篇。

4、在人才培养工作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院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或教学名师。

(2)教学技能大赛获院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4)主持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改革效果明显。

(5)主持院级(前三名)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质量工程建设。

(6)主持省级以上(前三名)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

(7)主持省级以上(前三名)示范性项目建设。

(8)其他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助教、讲师、副教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年限、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与在教学方面的工作年限、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同等对待,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课题立项结项等与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立项结项同等对待。对于辅导员中级及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出版、卫生、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在满足学院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下,按程序参加学院评审(推荐评审)。如因时间原因,不能及时进行推荐评审的,原则上申报者经本部门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供推荐意见、组织人事处审批后,可先行按上级规定报名,待当年度学院职称推荐工作开始时,按规定及学校当年工作部署进行申报、审核及推荐。经学院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未取得推荐资格者,当年度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承认。学院评审委员会例会后,当年度不再进行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参加评审(推荐评审):

(1)违反职业道德或触犯法律正在审查处理者;

(2)受各种党纪、政纪处分后不满一年者;

(3)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近三年内学校教学质量考评结果有一年及以上为不合格者;

(5)近三年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6)待岗人员、离岗休养人员;

(7)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

(8)其它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人员。

第六章 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四川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愿向学校提出晋升或转评申请,填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审核推荐表》,同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资格初审

各部门任职资格考评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学历、学位、年度考核、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等)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资格初审人员的名单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领导小组。

行政兼教申请教师岗位的人员,由其主要任课部门资格考评小组进行资格初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评领导小组对部门上报的推荐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展示

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在学院集中予以公示并展览。

第二十九条 召开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由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院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情况,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情况,人社厅、教育厅有关要求等情况向领导小组全面汇报,确定当年学院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第三十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各学科评议组对本学科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员在本学科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现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根据个人述职及综合表现,参会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2/3的,由学科评议组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在相关部门内公示。

行政兼教申请教师岗位的申报人员,参加申报学科的述职。

第三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

(一)评委审议

由评委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

(二)量化评审(教师系列)

学院评委会评委对申报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人员进行量化评审。每一位评委根据申报人员材料进行量化评审,取平均分作为申报者的最后得分并按得分情况确定名次。进行量化评审的评委会成员不少于评委会成员的2/3,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三)投票评审及评审结果的确定

根据当年各岗位的空缺上限数,评委对量化评审名次在空缺上限数以内的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审(申请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直接进入无记名投票评审),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同意”票数超过与会评委的2/3(含2/3)的,作为评审结果向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推荐。如量化评审名次空缺上限数以内的申报人员赞成票未超过参加评审评委的到2/3以上的,按量化评审名次依次递补提交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进行投票评审的评委会成员不少于评委会成员的2/3,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委会评审的结果,集体研究确认评定和推荐参评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七章 聘任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首聘(晋升)、续聘(平聘)和低聘。

第三十四条 首聘是指对初次取得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学院依据岗位职数和要求进行晋级聘任,首聘一般应在取得任职资格6个月以内研究办理。

第三十五条 续聘是指对已聘任为某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在聘任期满后,根据评议或考核,学院对符合原职务同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再次进行平级聘任。

第三十六条 低聘是指已聘任为某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在聘任期满或聘期内,根据评议或考核,学院对不胜任原职务和岗位要求的进行降低聘任。

第三十七条 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人事处综合考虑岗位情况、任职资格、申请人能力等条件,提出拟聘意见。

(二)学院党委会研究。

(三)公示。

(四)下发任职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我院的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确认高教系列教师专业技术同级职务,需经过6个月及以上岗位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申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我院的人员,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已达到规定年限,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我院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四十条 破格申报按照《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职务评聘的各个环节,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均实行回避。

第四十二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推荐资格或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凡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的;

(四)诬陷、中伤参评人员或评审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