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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工商管理系 发布日期: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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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15〕36号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紧紧围绕保障人才培养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招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家惠民工程(包括免学费、生活费补助等资金)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和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和高职学院对上述问题的排查和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5月16日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向教育厅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领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近年职业教育投入增加、软硬件条件改善,有的地方和学校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和依法依规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苗头性问题。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

(一)规范校外教学点。各地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清理、逐步收缩、平稳过渡,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整改规范。到2017年,一所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不超过2个、在校生不得超过校本部规模。非医药卫生类、非教育类中职学校不得新办医药卫生类和教育类专业。

(二)规范招生秩序。一要严格实行招生资格审查制度。对未经批准设立,未经省级公示,不具备举办全日制中职教育资历的学校或机构以及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二要建立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核备案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机构要严格审定招生学校的宣传资料和信息,确保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宣传内容与学校真实情况一致。三要有效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和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与申述、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并对外公示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四要严格招生纪律。严禁招生学校和个人非法虚假宣传、欺骗学生行为,严禁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招生,严禁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及个人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严禁招生竞争不当行为,严禁生源学校对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封堵,严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干扰或违背本人意愿填报学校志愿。

(三)规范学籍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职学校要制定加强本地、本校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办法,切实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中职学校要及时处理修复转退学生学籍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学习形式和缩短修业年限,严格按规定转学籍和转专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冒领、转卖毕业证书。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公示的中职学校不得注册学籍;不具备中职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不得挂靠中职学校注册学籍;不得以“一校两牌”或“借读”方式注册双重学籍;不得虚报学籍或滞留流失学生学籍;不得为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中职学籍;违规举办的校外教学点不得注册学籍;中职学校擅自开设学前教育、医药卫生、农村医学、中医等国家控制专业和国家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民办中职学校新招的学生不得以公办校外教学点的名义注册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学籍。

二、加强中职专项补助和资助资金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央、省级财政支持中职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划拨、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挤占,不得户外、账外、项外使用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按有规定执行,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规范建账。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项目资金总体执行、工程进展、资金管理、使用效益、存在问题等情况。项目单位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相关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加强中职资助资金管理。从2015年5月起,中职学校全面运用“四川省中职学生指纹面部识别系统”考勤和管理受助学生,省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考勤情况分配年度资助资金。全面建立和执行“统一办卡、当面发卡、打卡直发、打卡直退”制度,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或退补。全面建立中职资助卡查验制度,确保卡在受助学生手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职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防止套取、骗取及违规使用中职资助资金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职业院校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一)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落实新颁布的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无依据、超标准收费。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以适当方式公开信息。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理清学校资产的类别,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应分别建账单独管理。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并执行学校资产配置标准,根据资产存量情况规范处置学校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重大决策论证机制和资产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法律咨询、集体决策、资产考核等办法。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失查造成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

(一)规范基建决策程序。基本建设重大事项须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高职学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中职学校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重大决策终生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二)禁止插手基建工程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设计和施工变更、重要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学校基建项目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不得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采取报小建大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禁止随意变更工程量。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合同文本审查应实行会签制,重要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签字。学校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建立项目业主全程审计跟踪监督制度。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应当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实行分级会签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五、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管理

(一)突出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着力培养教师良好道德和高尚情操,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招聘、绩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专家选拔、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

(二)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加强教职工编制实名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严禁教职工在编不在岗。全面实行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保障公平公正。健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实行同行评价、业内评审,树立教师专业发展的正确导向。

(三)强化教师考核。完善分类考核评价标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职务聘任、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

六、加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管理

(一)完善资格审核制度。现场评估前,教育厅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对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和自评报告中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进校调查核实。对达不到评估基本条件的院校,暂缓现场评估。

(二)健全回访整改制度。评估结束两周内,受评院校向教育厅报送整改方案。评估专家组负责回访指导,在评估结束一年内,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回访,并向教育厅递交评估整改报告。院校的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达招生计划、审核专业设置、评审教学成果等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评估纪律。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修订完善省级《评估委员会章程》、《评估操作规程》等,进一步规范专家与被评院校的评估程序。设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评估组织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建设等。各高等职业院校在评建过程中,力戒形式主义,倡导勤俭评估,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和违规接待行为。现场评估工作采取开放、透明的方式,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七、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端正思想,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职业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要加快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审计的监督、服务职能,尽快形成预防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内控机制,注重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各级教育部门一把手、高职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中职学校校长是加强规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分管院(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本地本校依法依规严格管理。要依法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职业院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职业院校的违规违纪行为失察或制止不力、疏于管理,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