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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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hill官方网站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工商管理系 发布日期: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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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高校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使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发展的学生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二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

  各系党支部要通过学前教育、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两课”教育、军训、报告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各系党支部收到学生入党申请书后,须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保管。

  第三条 初步考察

  (一)系党支部应给每班指派1-2名党员作为班级联系人;联系人必须深入班级了解申请入党学生的情况。

  (二)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的,要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各系党支部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并把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通过的程序进行“推优”。

  (三)系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支部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四)系党支部应将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予以公示,并召开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已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

  2.爱党爱国,热爱集体,关心时事政治和国家大事;

  3.志存高远,政治上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
  4.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于律已,能起好带头、模范作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5.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热爱生活,身心健康;

  6.积极参加或参与院、系及班级各项集体活动,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7.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8.军训成绩、体育成绩合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选:
  1. 担任学生干部者;
  2. 积极参加院、系及院外各项活动,成绩显著者;
  3. 获得院内外各种奖励者;

  4.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者。

  (三)凡违规违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警告等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系党支部备案。

  第三章 组织培养

  第五条 培养考察

  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由系党支部指定两名联系人进行组织发展培养,其联系人的工作职责为:

  (一)联系人应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帮助、教育学生端正入党动机,在政治、思想、学业等方面全面进步。

  (二)联系人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各方面情况,指出其优缺点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引导其以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解答培养对象的有关问题。

  (三)培养对象在党校学习期间,联系人应及时了解培养对象的学习情况,帮助、指导其完成党校学习。

  (四)联系人应每月在支部生活中向党组织汇报培养工作情况。

  第六条 思想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培养人汇报思想,至少每季度交一份思想汇报。培养人应及时把了解到的情况向党组织汇报,并认真填写培养考察表。

  第七条 党校学习

  (一)系党支部按照培养发展计划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集中培训。高中阶段已经过党校培训的,仍须参加我院党校的培训。

  (二)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党校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党的指导思想、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党校实行全程考核制度,培训结束考核不合格不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党校培训,党组织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四)在党校学习期间,凡违规违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警告等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学员资格。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发展

  第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时间(含中学阶段)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确定的学生发展对象要填写《学生发展对象考察表》。

  第九条 民主测评

  (一)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进行民主测评,超过半数者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人数的90%;

  (三)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政治审查

  (一)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简称政审)。

  (二)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政审一般采取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查阅档案,有必要的可进行函调或外调等。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作风良好;
  2.主动按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及学习、工作、生活等相关情况;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4.表现突出,能力强,素质好,积极参加院、系及班级各项集体活动;

  5.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群众基础好,能发挥模范、先锋带头作用发挥好,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强;

  6.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

  7.政审合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发展:
  1. 担任学生干部者;
 2. 积极参加院、系及院外各项活动,成绩显著者;
  3. 获得院内外各种奖励者;

  4.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者。

  第十二条 上报初审

  各系党支部将确定的发展对象材料送学院组织部门初审,由院组织部门初审后送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查,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学生成绩、综合素质测评、获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填写入党申请书

  各系党支部将审查合格者拟发展学生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合格者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

  拟发展入党的学生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后,召开支部大会,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发展。

  第十五条 组织审批

  (一)各系党支部完成程序后,将被发展预备党员的学生材料报院党委。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志愿书;

  3.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表登记表;

  4.思想汇报;

  5.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

  6.政审材料(外调函等);

  7.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材料。

  (二)院党委指派专人进行个人谈话,全面审查材料、了解情况,作预备党员发展前的最后审查。

  (三)院党委会审批通过。

  (四)凡违规违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警告等以上处分者,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各党支部要上报院组织部门,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一)系党支部要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系党支部组织进行,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二)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和介绍人汇报思想,介绍人每半年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考察情况。外出实习的预备党员、党员须填写《willhill官方网站学生预备党员、党员实习期间考察鉴定表》。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一)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无特殊原因预备期满超过3个月,本人未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则不能按期转正,视情况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二)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由所在系党支部讨论审查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各系党支部应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党员组织观念教育,并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转接。应届毕业生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在学院保留半年,预备期满后的转正由所在党支部研究讨论,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预备党员,将延期转正:

  (一)不切实履行党员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不认真遵守支部各项制度和规定,工作不积极主动,没有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和骨干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预备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实习单位的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严重损害党员形象或集体荣誉者;

  (三)其它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将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和检查督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组织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学生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信息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党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组织部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