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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学院党政联席会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1日 作者:财税学院 编辑:财税学院 来源:财税学院
摄影 审稿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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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规范我学院党政议事制度,保障学院党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制度是本学院的最高议事决策形式。

参加人员为:学院院长学院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教研室院长。会议视情况由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团总支书记可列席会议,行政干事作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商议也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有关决定、政策、会议精神在本学院宣传、贯彻落实等问题。

(二)研究制定本学院办学思路、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措施。

(三)研究制定本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科研教改、实验室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四)讨论提出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有关计划和意见。

(五)讨论决定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收支、经费使用方案和收入分配方案。

(六)讨论研究本学院人员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职称评聘和有关干部任免等问题。

(七)听取本学院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学生、工会和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情况通报,并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八)交流、通报学院部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九)研究其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党政联席会每月定期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学院院长学院党总支书记商议可随时召开。

四、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均可提出会议的议题。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搞临时动议。会议参加人员应本着积极态度发表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五、党政联席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讨论决定的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个人都无权决定应由领导集体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对决定的问题经实践检验确需改变,可经党政负责人同意后上会复议。

六、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落实,不可推诿或另搞一套;对所决定的事项持有异议者,容许保留其不同意见,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按会议决定执行。

七、党政联席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的2/3方可召开,会议对需作出决定的问题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八、所有参会人员均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九、学院行政干事负责会议的通知、准备,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财税学院

二零二四年